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法人公章,若提供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中相关备案情况截图加盖投标法人公章,“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合并后的营业执照)。
2)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的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注册卡复印件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状态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3)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本项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和不存在处于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情形的声明,投标人需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不接受(或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6)投标单位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投标单位需提供“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 )2个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截图中存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则从其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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