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先行在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购买了采购文件;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由于新版营业执照未体现注册资金,如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还需同时提供体现自身注册资金信息的网页查询截图);
3. 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4年05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分包。
5、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并具备相关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三类(含)以上的维修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承诺)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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