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
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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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三类(含)以上的维修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承诺)
3、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说明,如租赁合同,人员社保等)
5、地理位置以近为主,不得超过9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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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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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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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三类(含)以上的维修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承诺)
3、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说明,如租赁合同,人员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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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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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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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