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P4页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现变更为:
“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出具相关承诺函的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投标仅需提供营业执照作为符合该条件的证明资料;非独立法人投标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成为中标后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作为符合该条件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提供要求: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承诺函加盖公章);”
2、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深圳市欧亿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05月30日